114年度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遴選
一、環境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激勵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,樹立良 好典範,以提升業務執行成效,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,特 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,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 設置之下列現職人員: (一)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。 (二)廢(污)水處理專責人員。 (三)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。 (四)廢棄物清除、處理專業技術人員。 (五)環境用藥製造業、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。 (六)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。 (七)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。 (八)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。 三、參選資格:至遴選報名截止日止,依法規設置或登記於該機構為參 選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連續滿二年以上,並符合下列條 件,且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有優良事蹟者,得就其所設 置或登記之類別擇一報名參選: (一)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同一類別獎項。 (二)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本人及其任職機構,於遴選年度前 一年至遴選期間內,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。 四、報名方式:於本部指定報名期間內,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任 職機構檢具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國家環境研究院報名參選, 或由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環境保護局轉送國家環境 研究院參選。 五、分初選、複選二階段辦理,其規定如下,並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陳報 部長核定遴選結果: (一)初選: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;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進 行資格審查,並邀請專家、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遴選小 組議定評分方式及程序,進行初選。 (二)複選:於初選作業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;遴選小組得選派代 表擇優進行實地查證,並得邀請通過初選人員親自說明,複 選結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評定。